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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宏钧与王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新,马宏钧,南京豪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新,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宏钧,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豪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平阳三路88号118室。法定代表人:邢泉。上诉人王立新因与被上诉人马宏钧、南京豪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立新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立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绚凌审判员  殷源源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