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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220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白吉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利荣,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刘美英,女,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