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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杨华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鼎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杨华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鼎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杨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同心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鼎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路488号负一层7号。法定代表人沈燕。本院在办理重庆杨华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鼎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23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