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保菊与被执行人隋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菊,隋刚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保菊,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4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隋刚奎,男,生于1962年6月27日,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保菊与被执行人隋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隋刚奎有车辆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隋刚奎所有的大众牌朗逸轿车一辆。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