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全红梅、黄日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红梅,黄日贤,王成胜,周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1086号申请人全红梅,女,住龙南县。被申请人黄日贤,女,住龙南县。被申请人王成胜,男,住龙南县。被申请人周惠平,女,汉族,住龙南县,系被申请人王成胜之妻。本院于立案执行全红梅与黄日贤、王成胜、周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900号,被执行人黄日贤、王成胜、周惠平应支付申请人315878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现因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锋明执行员 :廖振元执行员 : 许 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 黄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