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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明辉与侯泽清、彭怀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辉,侯泽清,彭怀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883号原告胡明辉,男,1963年4月25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侯泽清,曾用名侯泽林,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彭怀蓉,曾用名彭怀容,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辉诉被告侯泽清、彭怀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