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东与庞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庞鹤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55号申请人:杨东,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庞鹤飞,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申请人杨东与被申请人庞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保全担保人杨东名下牌照号为冀FYJ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喜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