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6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汪福来与孙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福来,孙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6666号原告汪福来,男,汉族,1942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军成、庞广才,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全,男,汉族,1948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汪福来诉被告孙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福来委托代理人张军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金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大约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向原告借款570万元,月息两分,后被告归还或以已支付利息冲抵了部分借款本金,尚欠本金3282500元未还,为此,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3282500元及利息295425元(利息按6%/年自2014年11月24日暂计至2016年5月23日,其后利息仍需支付)合计人民币3577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截止2014年11月24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8.25万元。证据2、原告汪福来户口本及结婚证。证明汪福来与李素华系夫妻关系。证据3、上海浦发银行流水原件。证明原告汪福来用自己的卡在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10月10日向被告转帐17次。李素华于2010年5月20日转帐一次,共转帐金额4949000元,说明原、被告借款关系的真实性。被告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诉称、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被告孙金全因购房款不足向原告汪福来借款共计570万元,原告分多次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和其妻李素华的银行卡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被告孙金全无力偿还全部借款,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汪福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0年10至2011年10月共收到汪福来人民币570万元,共还120万元,经双方同意扣除利息121.75万元,还剩本金余额328.25万元。落款处备注:原借款时间2011年8月25日,剩余款签字时间2014年11月24日孙金全。原告自认,被告共偿还本金241.75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予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8.25万元及利息,并提交了欠条、部分借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原告孙金全与被告汪福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且借款数额为570万元,被告尚有328.25万元本金未偿还,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诉请被告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金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福来借款本金328.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4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孙金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