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正光与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光,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4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沈正光,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周思奇,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季小华,董事长。原告沈正光诉被告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返还房屋及支付房屋使用费等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告返还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普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被告按照每月4,723元支付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房屋及支付房屋使用费等义务。执行查明,因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众多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已过亿元,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季小华90%的公司股份,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向小业主承租的1号楼相关楼层房屋与上海红楼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混合使用,作为宾馆设施对外统一经营。现本院(2014)松执字第3317号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启动执行拍卖程序,尚在评估中,故申请执行人需等待拍卖结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沈正光与被执行人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2016)沪0117民初6368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