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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东璞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110号原告徐东璞,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兆村,区长。委托代理人胡敏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腾,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东璞不服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东璞负担。审 判 长  明 霞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