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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亮诉被告姜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姜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273号原告韩亮,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姜昆,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亮诉被告姜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后33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