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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某诉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代某,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代某的银行存款1850元。二、扣留、提取其相同价值的部分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