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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465号罪犯孙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浙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孙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强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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