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淇淇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淇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861号罪犯杨淇淇,曾用名杨雨冰,女,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吴刑二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淇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继续共同退赔尚未退赔的赃款给相关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淇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淇淇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淇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淇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淇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