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牛志勇因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160号罪犯牛志勇,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原山西省政府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科工作人员。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牛志勇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以(2012)杏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8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牛志勇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196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