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帝杰酒业有限公司与杨莉、陈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帝杰酒业有限公司,杨莉,陈雄,张秀坤,刘灿明,汤明松,李力,叶周,蒋林,腾晓斌,吴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743号原告:安岳县帝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264号,注册号512021000034244。经营者:王光萍,女,197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系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莉,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陈雄,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张秀坤,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灿明,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汤明松,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李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叶周,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蒋林,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腾晓斌,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吴勇,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帝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莉、陈雄等10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安岳县帝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莉等10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莉等10人的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莉等10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应林审 判 员 文加永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