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98号申请人: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邓巷)。组织机构代码:73826663-0。法定代表人:华永兰,总经理。申请人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价值4098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纳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982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09820.0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