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张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1,张某某2,林某某,张某3,劳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3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某,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1,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2,男,193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某某,女,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3,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劳某某,女,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某,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冯某某、张某1、张某3、张某某2、林某某与被上诉人劳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某、张某1、张某3、张某某2、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审判长 黄应锐审判员 阮 真审判员 李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班智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