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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575号原告田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闫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大群审 判 员  袁 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滑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