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575号原告田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闫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大群审 判 员 袁 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滑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