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李必武、吴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李必武,吴雪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70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9号。负责人:王风英,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李必武。被申请人:吴雪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必武、吴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二О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预售给被申请人李必武、吴雪花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甲X号X单元X室房产,(预售合同编号:XXXXXX,保全价值3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登记在威海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预售给被申请人李必武、吴雪花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甲X号X单元X室房产,(预售合同编号:XXXXXX,保全价值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