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傅伟与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016号原告傅伟,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继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段雅荷花园A2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10125449Y。法定代表人徐束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颖,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原告傅伟与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荷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经查实,原告傅伟于2015年6月22日与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J0973-6F的《商铺预定协议书》,约定其购买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雅荷国际广场项目第1幢1单元6层6-138号商铺。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GJ0973-6F的《商铺预定协议书》无效,故原告的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伟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14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