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98号处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潘静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家中房屋破烂不堪,其父外出无法联系,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潘静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