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生林、苏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生林,苏金山,李秀卿,苏正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7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生林,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金山,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秀卿,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正令,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生林与苏金山、李秀卿、苏正令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金山、李秀卿、苏正令尚欠申请执行人苏生林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查封被执行人苏政令名下别克小车一辆且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未控制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