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寇丁望诉寇永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丁望,寇永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973号原告寇丁望,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新平,系原告之弟,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寇永红,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玲,系被告之妻,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寇丁望与被告寇永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丁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宋艳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