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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寇丁望诉寇永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丁望,寇永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973号原告寇丁望,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新平,系原告之弟,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寇永红,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玲,系被告之妻,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寇丁望与被告寇永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丁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宋艳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