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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丁文俊与郜克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俊,郜克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155号原告:丁文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郜克儒,男,汉族,永昌县人。原告丁文俊与被告郜克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丁文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文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