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顺吉、王开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吉,王开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34-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吉,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开橹,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37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开橹银行存款51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