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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1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尊德与杨甫生等劳务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尊德,杨甫生,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周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尊德,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杨甫生,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砚龙路东侧41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妹。被执行人:周小妹,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洞口县,系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尊德与被执行人杨甫生、周小妹、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小妹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厚街仙桥分理处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729元,现本案已经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账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小妹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厚街仙桥分理处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审判员  王立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煊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