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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迪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迪,陈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白迪,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告陈伦如,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汇茂通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白迪与陈伦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55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伦如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白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伦如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扣划陈伦如名下存款11183.96元,并发还申请人白迪。经查询,被执行人陈伦如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白迪亦不能提供陈伦如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白迪依据(2016)京0102民初155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02民初15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