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晚男与陈星、刘悦、张玉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晚,刘悦,陈星,张玉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938号原告:董晚男,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悦,女,住长春市。被告:陈星,男,住长春市。被告:张玉峰,男,住长春市。原告董晚男诉被告陈星、刘悦、张玉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董晚男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刘悦交纳房屋租金30,000.00元及押金5,000.00元;2.陈星、张玉峰交纳房屋租金40,000.00元,刘悦承担连带责任;3.刘悦拆除堵门,恢复房屋原状;4.刘悦赔偿因解决纠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原告将位于湖西路的房屋租赁给陈星,张玉峰是陈星的合伙人,陈星承租房屋后,以后来的租户改变房屋结构为由逾期不交房租。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刘悦签订合同,将湖西路房屋另一部分租给刘悦,但刘悦违约改变房屋结构,逾期不交租金。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悦、被告陈星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形成两个不同的租赁关系,现因二被告未按时交纳租金,原告应分别起诉被告,现原告将二被告在同一案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晚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