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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勇华与凉山州新宏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华,凉山州新宏达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58号原告:朱勇华,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凉山州新宏达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火把广场全友家私楼上。法定代表人:许世新,该公司经理。原告朱勇华与被告凉山州新宏达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朱勇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免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勇华负担。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