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丽莉与盈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莉,盈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莉,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盈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岩,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周丽莉申请执行盈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盈玖资产��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费世忠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