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伍小容与张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小容,张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102号原告:伍小容,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张云生,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伍小容与被告张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伍小容于2017年6��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伍小容以被告张云生已向其作出还款承诺并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小容负担。审判员 高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