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某新与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凤凰县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新,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凤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23行初16号原告龙某新,男,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委托代理人XX,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民俗园政务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蒋志勋,该局局长。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308县道旁农业局大楼。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县人民政府县长。原告龙某新诉被告凤凰县国土资源局、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新不服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凤拟征地告(2016)第47号拟征地告知书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作出的凤政复不受字(2017)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凤拟征地告(2016)第47号拟征地告知书所列的征地项目未经依法申报、批准,也未依法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期限;拟征地告知书所涉及的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程序及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拟征地告知书向凤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错误作出凤政复不受字(2017)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凤拟征地告(2016)第47号拟征地告知书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作出的凤政复不受字(2017)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凤拟征地告[2016]第47号《拟征地告知书》;2、撤销凤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凤政复不受字[2017]1号);3、判令被告纠正凤凰县国土资源局违法行政行为,归还超面积强征的51.523亩土地;4、判令被告严格依照凤政发[2014]11号文件对强征原告土地进行足额补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行政争议中,同一行政主体可能作出数个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时,须遵循一案一诉的原则,即一个行政行为对应一个行政诉讼,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或拆分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出五个诉讼请求,其中前四个诉讼请求分别属不同的行政行为,且第二个请求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经本院依法释明后拒绝对不同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起诉,仍坚持对诉状中所列的不同行政行为要求一案审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一案一诉的原则,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某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森审 判 员  吴云海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