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浣妙妙与刘堂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浣妙妙,刘堂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274号原告浣妙妙,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白霞村*组***号附*号。被告刘堂朵,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迎光乡江百村**组*号。原告浣妙妙诉被告刘堂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浣妙妙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浣妙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浣妙妙撤回对被告刘堂朵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浣妙妙承担。审 判 员 唐乐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刘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