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孙成宽与孙伟、刘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宽,孙伟,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宽,男,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佳,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孙成宽与被执行人孙伟、刘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成宽于2017年02月2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1032.5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故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5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