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69方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6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欣,男,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被告人方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胡薇,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欣及辩护人胡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方欣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欧菲光公司门口路段,撞击路边消防栓及树木,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方欣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方欣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方欣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欣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证人卢某、余某、杨某的证言,驾驶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欣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被告人有上述从轻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乾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