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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谢美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谢美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16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碧桂园假日半岛酒店负一层。主要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仪,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连,该公司职员。被告:谢美香,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谢美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瑜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