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大胜、王菊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胜,王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陈大胜,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王菊成,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胜与被执行人王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菊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菊成履行(2016)浙0522民初5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菊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菊成存款17245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