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健与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李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5民初54号原告:陈健,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告:李文忠,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原告陈健与被告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忠经公告送达和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文忠立即偿还借款12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7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李文忠未作答辩,本院直接送达时被告陈述:2012年3月被告通过他人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2013年5月还原告50000元,2013年9、10月份又找他借款20000元,2014年4月出具借127000元的借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2年起,原、被告之间不断有借款和还款发生,2014年4月1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27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时原告与被告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夫妻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原告,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后因无法联系上被告,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被告辩称偿还部分本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借款后,应及时履行偿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陈健借款1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李文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方权审 判 员 张冬云人民陪审员 李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家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