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黄佳晔、谢琛等与胡荣明、杜蓓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晔,谢琛,谢成虎,徐爱华,胡荣明,杜蓓娣,胡纯青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190号原告:黄佳晔,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谢琛,男,200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黄佳晔(系谢琛母亲),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谢成虎,男,193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徐爱华,女,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荣明,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杜蓓娣,女,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湧,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纯青,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湧,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佳晔、谢琛、谢成虎、徐爱华与被告胡荣明、杜蓓娣、第三人胡纯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荣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俞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崔 凤 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