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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菏泽福旺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菏泽福旺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苗丹,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照强,该局监督与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展,该局城区工作组组长。被执行人:菏泽福旺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普连集镇晏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4899969-5。法定代表人:郭丕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菏泽福旺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作出的(2017)鲁172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庄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