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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417号原告:谭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谭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某撤回对颜某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子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