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沁沁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晚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沁沁商贸有限公司,李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沁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沁霞,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晚宏,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沁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晚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 炜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晓晓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合议庭意见
 
 
 
 
 (2017)晋05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沁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沁霞,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西环路豪德广场2街38-58号被执行人李晚宏,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XX街华西小区14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沁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晚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焦炜人民陪审员孙敏人民陪审员郭一勤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唐晓晓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3日评议地点:三楼会议室参加人:焦炜、孙敏、郭一勤记录人:唐晓晓评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情(略记)承办人意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沁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晚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建议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孙敏:同意承办人意见郭一勤: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最后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