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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团与白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团,白江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337号原告王文团,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白江团,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团诉被告白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团撤回对被告白江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文团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