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团与白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团,白江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337号原告王文团,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白江团,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团诉被告白江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团撤回对被告白江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文团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