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5月5日出生。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刘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审 判 长 张晓杰审 判 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李青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晓英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