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兴财、周贤兵与周贤兵、赵明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财,周贤兵,赵明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932号原告:赵兴财,男,194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刚,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贤兵,男,汉族。被告:赵明芝,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财诉被告周贤兵、赵明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贤兵、赵明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兴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财撤回对被告周贤兵、赵明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兴财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明飞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