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349号原告:张某,男,1967年1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男,1941年5月18日出生。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