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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兰生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723民初1460号原告:兰生,大安市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柱,哈尔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伟。原告兰生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明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2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被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中国移动吉林公司3G网络六期二阶段松原地区宏基站配套设备建设工程,被告施工过程中,乾安镇油田小区段过路顶管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拒不给予结算。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中国移动吉林公司3G网络六期二阶段松原地区宏基站配套设备建设工程属实,诉争工程也的确是原告施工的,但工程并不是我公司发包给原告的,工程价款26000元也不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兰生工程款5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给付兰生工程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