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执恢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507张柱芳与乔乐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柱芳,乔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恢5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柱芳。被执行人:乔乐安。申请执行人张柱芳与被执行人乔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乔乐安已实际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并同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391元,余欠部分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传飞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