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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回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明珠广场商住楼104室-1,住址机构代码55015449-3。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银行、车辆、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债权暂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宋颍辉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晨 来自